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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規范城區文明養犬的公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規范城區文明養犬的公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/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• 分類:行業動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• 作者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• 來源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• 發布時間:2021-10-21 09:3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詳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全國文明城市創建,規范文明養犬行為,加強城區養犬管理,保障人民群眾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,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城市環境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臨沂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》等有關規定,特向廣大市民朋友公告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規范養犬文明行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禁止在居民生活區內飼養列入禁養名錄的烈性犬和大型犬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自覺攜犬到具有資質的動物免疫、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攜犬出戶時應當束犬鏈、佩戴免疫標志,由成年人牽領,主動避讓行人;愛護公共環境衛生,及時清除犬糞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,不得隨意遺棄、丟棄犬只,不得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犬只傷害他人時,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到醫療機構診治,先行墊付診治費用,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機關、學校、幼兒園、醫院(不含寵物醫院)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博物館、紀念館、烈士陵園、美術館、圖書館、科技館、展覽館、體育場館、影劇院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商場、賓館、餐飲場所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候車(機)室,小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查處整治不文明養犬行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即日起,市公安局、市城市管理局聯合組織開展城區不文明養犬行為集中整治專項行動,對養犬違法違規行為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臨沂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,并通過電視、廣播、報紙、微信公眾號等新聞媒體對不文明養犬行為進行曝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在居民生活區飼養列入禁養名錄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,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,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;逾期未改正的,沒收其犬只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,公安機關處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,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。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,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攜犬進入相關單位、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,公安機關責令改正,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攜犬出戶不束犬鏈或者不由成年人牽領的,公安機關責令改正,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攜犬出戶不及時清除犬糞的,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講文明、樹新風,遵規守約、文明養犬,是每一名市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。希望廣大市民朋友積極行動起來,從自身做起,從現在做起,自覺抵制并勸阻、制止、舉報不文明養犬行為,主動參與到全國文明城市創建中,為建設文明、安全、和諧、美麗的臨沂貢獻自己應有的力量!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臨沂市公安局 臨沂市城市管理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7月5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友情鏈接:開元集團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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